香港保监局发通函 警示不合规的经纪转介模式
作者:小微 发表于:2024年06月13日 浏览量:75748

香港保监局发通函 警示不合规的经纪转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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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监局于5月下旬发布了一则有关香港保险经纪招揽内地访客转介模式的通函,日前,该局又在网站上载了通函的中文版,并向社会推广,以警示和纠正向内地访客无牌销售长期保单的不合规行为。

多次强调持牌的重要性

香港保监局早在2022年11月30日及2023年1月5日便发布通函,强调发牌规定是保障保单持有人的重要一环,对于违反这一重要规定的行为,保监局一概不予容忍。同样地,保监局也不容许持牌保险中介人违背其作为持牌人士的责任,自己不进行受规管活动,依赖或安排非持牌人士代其进行受规管的活动。此举严重地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并使购买保险的公众面临不当销售的风险。

“尽管已发出明确的警告,但从我们的调查、情报侦搜及乔装客户行动中所获取的资料均持续揭示某些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所采取的业务模式明显地依赖非持牌人士进行受规管活动。”香港保监局表示。

这些业务模式的特点包括,透过转介人招揽客户(通常来自中国内地)购买具有储蓄和投资成分的长期保单,而该等转介人均没有代表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所需牌照;向该等转介人支付异乎寻常的高额转介费,作为他们诱使客户经由该保险经纪公司向香港的获授权保险公司购买长期保单的报酬;转介人向客户提供违规的回扣,以诱使客户购买该等长期保单等等。

无牌执业可能面临刑罚

香港保监局表示,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为全球各地的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可靠的服务及建议。香港的人寿保险业为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特别是中国内地的人士提供全面多样化的保险选择,以满足其保险需求。

根据香港《保险业条例》(第41章),只允许已获保险业监管局发牌的持牌保险中介人进行受规管的活动,包括销售保险、就保险事宜提供意见及安排保险单。如果要取得牌照,相关人士必须是适当的人选(就其品格、学历及保险资格而言)。一旦获发牌,相关人士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必须遵守《保险业条例》及相关规则、操守守则及指引的操守要求,为客户的保险需要及最佳利益服务。

任何人若在没有所需牌照的情况下进行受规管活动,即属刑事罪行(除非豁免适用)。此项规定的重要性在于,就违反此法律条文的人士,可判处罚款及最多两年监禁。

监管调查仍在进行中

今年4月,香港保监局与廉政公署针对上述不合规的业务模式开展了联合行动。香港保监局表示,调查正在进行中。保监局正在跟进怀疑使用该等业务模式的其他经纪公司,以及透过该等业务模式销售了长期保单的获授权保险公司,以确定他们是否有足够的管控,以防止无牌销售。

尽管此前已发出警告,但这些不合规的业务模式仍然持续存在。保监局重申,对于重点向内地访客提供有储蓄及投资成分的长期保单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和获授权保险公司而言,转介业务不得违反《保险业条例》或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

虽然现行法规没有禁止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接受非持牌人士介绍(即转介)客户,但有关开拓客户、与客户往来及转介客户予经纪公司等相关活动必须不违反发牌规定,经纪公司及其业务代表也必须按照《保险业条例》、保监局发出的规则、守则、指引及通函,向客户提供恰当的意见和服务。

如果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要依赖没有所需牌照的转介人为其转介潜在客户,该经纪公司必须确保符合三项原则:一是非持牌转介人不得向客户提供受规管意见,也不得进行受规管活动或销售活动。二是经纪公司及其业务代表必须按照保险业监管框架所规定的最低标准,亲自向客户提供一切受规管意见,及进行一切所需的受规管活动以为客户安排保险单。三是,如经纪公司因获介绍客户而需向转介人支付转介费,该等款项的水平应符合相关的要求。

“我们强调,保监局将会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去判断所实施的管控及程序是否足够。”香港保监局表示。据悉,该通函已送达香港保险业联会、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等行业组织。

校对:王蔚